2007年3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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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航班构成违约 判决航空公司赔偿
李郁

  航班取消航空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近日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一起案例中给出答案:航空公司违约,应该作出赔偿。
  2006年4月,张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,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(以下简称东航)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,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,票价为560元。2006年4月30日,张先生接到携程旅行网的通知,称5104次航班取消,旅客可改乘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。张先生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,只得退掉5104次航班机票,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8时55分起飞的7605次航班,票价为790元,比原机票贵了230元。
  张先生认为,东航取消航班,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他230元的票面差价损失。东航承认张先生购票和取消航班的事实,但拒绝赔偿。东航称,为了避免乘客因航班取消而造成损失,已经提前5天通知旅客,张先生有充分的时间来选择其他航班或选择其他行程,航班的取消不必然导致张先生的损失发生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先生购票以后,即视同与东航形成运输合同,东航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票面载明的时间、地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。取消航班即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东航支付张先生经济损失230元。